有关部门在拆违过程中,需要把握两个法律界限。
一是对违法建设的认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,区别对待。目前违法建设的认定依据主要是《城市规划法》和《北京市规划条例》,而这两个规范是分别于1990年4月1日和1992年10月1日才开始实施的,在这之前北京市缺乏规范、统一的建设规划报批程序。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一般原则,这两个规范一般不能作为认定1990年4月1日以前未经过规划审批的建筑是否合法的依据。而目前北京市的;违法建筑;中有很大一部分都是在20世纪70、80年代建设的,对于这些没有完备法律手续的建筑,笔者认为应区别对待。如果当时建设时得到了政府部门(尽管当时无明确的审批部门)的认可,即使没有完备的手续,也由于公众对政府部门的信赖而不宜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,可以通过补办手续使其合法化。即使由于市容市貌的原因需要将其拆除,也只能按照城市房屋拆迁及补偿的有关规定进行,而不能简单地走拆违之路。
二是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原则,切不可盲目重结果轻程序、重目标轻方法。尽管我国目前尚缺乏完整、统一的强制执行程序,但由于拆除违法建设涉及当事人的重大人身和财产权益,因而要求拆违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的一般正当程序,比如执法机关必须事前告诫,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,当事人有权获得拆除违法建设的文本并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。另外,从行政合理性和行政行为目的本身来看,拆除违法建设还必须遵循对相对人造成最小损失原则。执法机关在多种手段可以采用的情况下,要进行多方权衡,尽量选择给当事人带来最小损害的手段,使得行政目的和行政手段之间相对称.